《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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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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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

(试行)》解读

 

202285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8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试行)》(宁公资发〔202219号)(以下简称《规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规范》,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代理机构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之一,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代理资格认定取消后,代理机构大量涌现,对于活跃市场、充分竞争、提升代理服务水平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大量缺乏经验的代理机构的进入,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加强全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现场行为管理,规范进场行为,提高进场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总体考虑

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一现场”作用,破解交易中心“看得见、管不了”,行业监管部门“看不见、管得了”的现实困境,针对目前存在的代理机构在人员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问题突出,结合行业监管部门管理规定和交易现场管理规定,规范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代理机构的协同管理,全流程全方位对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进行管理。

三、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规范》共四章21条,第一章是总则,包括制定背景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是进场流程,明确了项目进场登记和场地预约、公告公示发布、开标、评标、中标(成交)公示、项目档案资料提交六个方面的流程规范;第三章是诚信管理,主要是明确了代理机构进场不得有的34种行为,在诚信管理、代理机构进场行为异议处理、建立开(评)标现场随机核查工作机制等方面做了制度性安排;第四章是附则,明确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

(一)代理机构进场不得有以下行为

1.开(评)标现场项目组负责人、成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场工作人员)不到岗。

2.擅自转让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3.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或者对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项目代理招标(采购)的。

4.依法应当招标(采购)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5.对应免费下载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费用。

6.不完整、如实记录招标投标(采购)活动、不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文件档案,进行隐匿、伪造、变造或销毁的。

7.未按规定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投标(采购)活动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或异议回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违规设立名目收取保证金或开标前收取履约保证金。

9.未按规定时间公示中标结果及评标信息的、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10.因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以下行为:

1)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标段)的公告公示等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对已发出的公告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未在原媒介发布的;

2)公告公示等文件出现敏感词、重大表述错误和非法链接的;

3)《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和《开标申请登记表》中项目组人员名单不一致的;

4)未按照规定时间组织开标的;

5)不按规定提供专家抽取资料,或专家抽取资料不齐全等影响专家抽取工作正常进行的;

6)在项目进场登记、专家抽取过程中,系统录入信息出现错误的;

7)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到达开标地点做好投标文件接收等准备工作,影响工作进行的;

8)唱标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工作期间无正当理由串岗脱岗,擅离职守;或未经允许带领无关人员进场,不服从现场管理的;

10)未按程序向交易平台上传交易信息、数据、资料,影响工作开展的;

11)对交易平台操作失误,造成开评标过程中断,影响交易流程和网络安全的;

12)因代理机构原因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严重影响开标的;

13)在项目开标过程中,对投标人(供应商)针对开标过程提出的异议不予解释澄清的;

14)将手机、手提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及设备带入评标现场的;

15)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对评标评审专家针对招标(采购)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的;

16)未使用评标厅内呼叫系统与评标厅外联系,故意逃避音视频监控的;

17)由于组织不力等原因导致交易现场秩序混乱的;

18)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潜在投标人进场交易或向评标(评审)专家明(暗)示其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的;

19不服从进场相关信息录入、身份核验、功能区进出等场所服务要求的;

20)专家费用支付未按照《关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宁发改法规〔2019647号)和《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文件规定执行的;

21)未按照规定提交档案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

22)不爱护交易场所公共设施,造成损坏不修复的和拒不赔偿的;

23)服务态度生硬、蛮横,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被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24)现场行为经核查确认属实,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拒绝在开(评)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到岗核查记录表上签字的;

25)现场发生的对交易活动产生影响的其他行为。

(二)主要创新点

1.《规范》对代理机构从项目进场登记和场地预约、公告公示发布、开标、评标、中标(成交)公示、项目档案资料提交的进场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现场行为。

2.在交易系统中增加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记录模块,各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在网上进行操作,自动生成《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记录表》,同时推送至监督平台和代理机构工作界面,短信提醒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形成发现、记录、推送的闭环管理机制,减少人为干预。

3.交易平台与行业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对接,代理机构进场行为实行网上填报、实时推送、数据共享。将行业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处罚信息(信用信息)依法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公开。

4.建立开(评)标现场随机核查工作机制。行业监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到岗情况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进场行为记录情况,并将核查结果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开。

四、《规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规范自20229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9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