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可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领取。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1.单位简介

2.领导分工

3.政策法规

4.办事指南

5.业务工作

6.动态信息

7.信用信息

8.其他信息

☆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具体公开方式有:

1.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nxggzyjy.org/ningxiaweb/)、“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搜索: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信息;

2.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场所设立公告栏,公开政务公开信息;

3.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信息;

4.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公开栏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 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通过当面、传真、邮箱等方式向本单位办公室申请获取。

咨询电话: 0951-6891011

传真号码: 0951-6891011

    箱:nxggzyjy@163.com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51

邮政编码: 750001

咨询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室申请领取,也可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电子版。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单位可以不予提供。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单位提供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单位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本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或者对信息公开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