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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新模式 主体责任再落实 我区“评定分离”导则正式发布

【信息时间:2022-11-24 17:14 】 【字号 【点击:次】 【我要打印】 【关闭

“评定分离”新模式 主体责任再落实

我区“评定分离”导则正式发布

 

为深化我区“评定分离”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将于121日起正式实施。

“评定分离”是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这样不仅可以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淡化评标专家的定标作用,很大程度上打破投标人围绕评标专家开展工作的串标行为。还能促使投标人将主要精力放在履约表现、工程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来获得市场口碑和招标主体的认可。《导则》的出台,有利于更好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信息公开和过程监管,引导招标人规范定标,推动实现“评优定优”。

一是招标人自主选择,定标方式更加灵活。《导则》规定自治区级3000万元以上,地市级2000万元以上,县区级1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市政施工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选择“评定分离”,还权于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从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团队能力等方面设置定标因素。

二是“评标”“定标”分离,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制约。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公示候选人排名和分数信息,进一步提高定标的可操作性。同时,有力避免招标活动中“打招呼”、“挟带私货”等有违公平公正的情况,使得招标结果更加令人信服。

三是全过程信息公开,实现“阳光定标”。《导则》明确要求定标方案随招标文件公开发布,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和招标人完成定标后均需公示相关信息,定标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质量、工期、资质、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通过信息公开,让定标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推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过程监管,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责。《导则》要求招标人组建不少于2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中标候选人考察等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并纠正。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通过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的方式,实施全过程监管。通过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定标过程规范开展。